2017年经济师《中级财税》考点预习: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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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二、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基本界定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1)居民企业 |
单一具备原则: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其一在中国 |
(2)非居民企业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1.企业的各项所得
企业 |
纳税义务 |
居民企业:全面纳税义务 |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
所得类型 |
所得来源的确定 |
|
销售货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
提供劳务所得 |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
转让财产所得 |
不动产 |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动产 |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
|
权益性投资资产 |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
其他所得 |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种类 |
税率 |
适用范围 |
法定税率 |
25% |
(1)居民企业 |
优惠税率 |
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l5%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
10% |
预提所得税税率 |
五、掌握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1.权责发生制
2.税法优先原则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亏损弥补
亏损:按税法计算的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五)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011年新增)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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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入确认(掌握)
(一)收入总额
(二)、(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一定要区分两者)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
|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四)熟悉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权责发生制原则
(五)熟悉特殊收入项目的确认
收入类型 |
收入的确认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
七、掌握税前扣除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2.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3.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4.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补充保险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除
3.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5.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10.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11.公益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准予扣除。
(三)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违法支出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出
5.超标的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它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9.企业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
10.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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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熟悉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了解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2. 熟悉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提折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承租方提折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了解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直线法
4. 熟悉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5)电子设备:3年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了解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方法
2.熟悉最短折旧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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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了解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计算摊销扣除的无形资产
2.熟悉无形资产的摊销
(1)直线法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五)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
1.熟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范围 | 最短摊销年限 |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
2.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的计价方法无后进先出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六)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1.基本规定
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2.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3.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税务处理:
(1)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非股权支付部分: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九、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2.我国实行限额抵免,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3.境外所得纳税时:遵循“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
十、掌握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100%扣除。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加速折旧的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或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7.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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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熟悉源泉扣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十二、掌握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合理方法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预约定价安排
(四)提供相关资料
(五)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参照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六)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七)防范资本弱化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以下规定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金融企业,5:1;(2)其他企业,2:1。
(八)一般反避税规则
(九)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补税期间,按日计算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十)追溯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十三、熟悉征收管理
熟悉纳税地点、纳税方式、纳税年度、预缴申报、汇算清缴、清算申报、货币单位等规定
注意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 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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