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8月1日至12月31日
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地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地(林)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财务科:
为提高我区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会计法》和《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13】4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本级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内容
(一)行政事业单位学习内容:包括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以及财务规则、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二)企业单位学习内容:包括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内部控制、产品成本核算、会计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
(三)综合类:包括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会计档案管理;管理会计指引;初、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等。
二、继续教育时间
今年地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学习时间为:2017年8月1日—12月31日。
三、继续教育形式 (一)网络培训: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上学习培训的通知》(黑财会【2014】12号)文件要求,对我区本级具有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学员完成规定学时经考试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无需现场进行确认。
(二)其他方式。根据《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13〕44号)第二十条规定: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会计类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并获得二等以上奖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二)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三)根据省财政厅文件要求,具有高级会计师、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省财政厅依托组织培训。 各单位在本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地区财政局会计管理科联系。电话:6106771、2125897。
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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