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市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茂名市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滨海新区财政和国资管理局、高新区财政社保局、水东湾新城发展财政局,市直和中央、省驻茂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省财政厅的工作部署及茂名实际,现将我市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持有我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不含当年度取得证书人员)。
二、组织形式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及经济功能区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茂名市财政局负责市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委托茂名市会计学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远程教育)名单可在茂名财政网(http://czj.maoming.gov.cn)“通知公告”栏目或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茂名”—“通知公告”中查询。持证人员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三、培训形式
1、市属采用远程教育方式开展继续教育。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要求,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市属会计人员可在购买学习卡后自行登陆远程教育机构网站,按照操作说明进行学习并接受考核。
2、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停止使用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通知》(粤财会[2013]71号)精神,从2014年起,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继续教育记录。如有需要,可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上自行查询和打印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3、市属远程教育购买学习卡地点:茂名市会计学会(双山三路13号大院茂名市财政局2号楼),咨询电话:2283369、2276058。
四、培训要求
1、各地财政部门可自行选择在省财政厅备案由茂名市财政局审定的远程教育机构与其合作,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接受社会监督。
2、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进行处理。
3、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茂名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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