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章节知识点:第七章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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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汇票
(一)汇票概念
1、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特征
(1)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2)属于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本票)
(3)须经承兑
(4)付款日不同——见票即付、定日付款
3、分类: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二)汇票的出票
1、概念
(1)概念: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汇票承兑和付款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对付款人的效力——当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承担付款的义务
(三)汇票的背书
1、概念与分类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背书的格式
(1)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名称和背书日期
(2)可以记载的事项:例如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背书的效力
(1)票据由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转移
(2)背书人负有担保责任
(3)持票人的权利证明
(四)汇票的承兑
1、概念和效力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后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承兑的顺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五)汇票的保证、付款与追索权
1、汇票的保证
汇票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票据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
(4)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汇票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程序:取得拒绝证明;通知拒绝事由;确定追索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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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本票
我国的本票特点: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本票;自付证券;出票人仅限于央行批准的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知识点四、支票
记载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知识点五、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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