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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更新时间:2017-03-02 11:27:0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5收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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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撤销的情形(环球网校提供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这里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手续办理

  (1)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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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存款人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前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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