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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商业汇票的承兑及付款

更新时间:2017-03-06 10:34:5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1收藏32
摘要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商业汇票的承兑及付款”以下是介绍商业汇票的内容,希望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备考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商业汇票的承兑及付款

  一、商业汇票的承兑(环球网校提供商业汇票承兑及付款)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是一种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付证券,但是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之后,由于其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对付款人并不当然产生约束力,只有在付款人表示愿意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后,持票人才可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就是这样一种明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制度。

  其中,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而银行承兑汇票则由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承兑。

  1、商业汇票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提示

  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也不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其对其前手的追索权。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商业汇票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接受承兑

  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办理的收取汇票的手续。《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由此可见,回单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

  ③承兑的格式

  这是指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需要在汇票上记载的事项和如何记载该等事项。

  《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由此可见,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在这三个记载事项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承兑行为无效。

  上列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后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2、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具体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不得附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作出的承兑是无条件的,如果附有条件,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另外,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二、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商业汇票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由此可见,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因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所负责任为绝对责任,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内提示付款,承兑人仍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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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支付票款

  支付票款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提示后,付款人依法审查无误后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便予以解除。

  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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