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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银行本票

更新时间:2017-03-07 10:01:0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9收藏5
摘要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银行本票”以下是介绍银行本票的内容,希望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备考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环球网校提供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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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银行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

  1.付款地

  银行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银行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四、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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