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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专业考点预习:保险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17-05-25 11:16:0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0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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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 保险利益概述 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险人的承保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保险利益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不是精神上的)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效力

  一般来说,投保人和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同,对于人身保险来讲,订立合同时和发生保险事故时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对于财产保险来讲,可以不同时具有。

  4.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二、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2)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望利益;3)责任利益;

  2.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1)对财务享有物权;2)享有债权;3)负有的法律上的责任;

  三、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实质上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依赖关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持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继承、转让、破产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二、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询问告知;

  2.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危险估计说;

  3.告知义务人: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但受益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4.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以前,均属告知义务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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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义务和告知义务。

  范围:询问告知

  5.如实告知的义务免除——四种情况看课本;

  6.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

  7.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故意、过失

  区别:是否退还保费;

  8.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三、 保证

  1. 保证的概念分类

  表现形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保证内容: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

  2.保证的起源与适用——源于18世纪英国海上保险制度

  3.保证与告知的区别——主要有4点

  四、 弃权和禁止反言

  1.弃权 2. 禁止反言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多少;

  二、 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三、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 代位原则

  1)代位求偿权;2) 物上代位权:实际全损与委付

  2.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1.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2. 有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3. 又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4. 由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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