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经济师《中级财税》考试章节考点:第五章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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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制
一、了解消费税的概念
二、熟悉消费税的纳税人
三、掌握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四、消费税的税率(无须记具体税率)
(一)熟悉消费税的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征税方式 |
范围 |
复合征税 |
卷烟、白酒 |
定额税率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比例税率 |
其他应税消费品 |
掌握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形,尤其注意: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二)了解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五、掌握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项经济行为而言,如果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其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相同。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
2.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注意:白酒生产企业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缴纳消费税。
3.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计税。
(2)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计税依据:售价、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注意:
①既是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是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②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注意假委托加工的情形。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售价、组价
六、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情形 |
类别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 |
1.从量定额——黄酒、啤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
|
2.从价定率 |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
||
3.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税率 |
||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1.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税率 |
||
2.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
|||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1.应纳税额=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
||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
|||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 |
1.从价定率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
|
2.从量定额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
||
3.进口卷烟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
(五)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税消费税的税款。
(1)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2)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3)酒及酒精、成品油(除石脑油、润滑油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七、熟悉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注意: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节 营业税制
一、了解营业税的概念
二、熟悉纳税人
三、熟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应税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的劳务
掌握“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四、熟悉税率——分行业比例税率:
税目 |
税率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
3% |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
5% |
娱乐业 |
5%~20% 其中台球、保龄球税率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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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掌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分行业的计税依据,注意差额征税的规定
1.运输业的计税依据
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
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上注明的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2.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建筑劳务 |
计税依据的规定 |
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 |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1)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纳营业税;(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别纳税 |
建筑安装工程 |
所安装设备的价值计入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已经过时) |
分包工程 (差额计税) |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自建行为 |
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
自建房屋后销售(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或无偿赠送的 (1)自建行为:根据同类工程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建筑业组成计税价格= (2)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
|
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
3.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
(1)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务等中介服务 |
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定为营业额;包括结算罚款、加息、罚息。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转贴现业务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
(2)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 |
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3)融资租赁业务 |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其本期的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
4.通信业的计税依据
报刊发行、邮政储蓄业务以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即差额或收益额确定的营业额。
5.文化体育业的计税依据
注意: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即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娱乐业的计税依据——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
7.服务业的计税依据
(1)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手续费、介绍费、代办费等收入。
(2)旅游企业差额计税的规定
(3)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8.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投资入股为名,实际是以取得固定利润或按销售额提成方式取得报酬的,属于普通的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行为,就其取得的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征税;
(2)差额计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七、熟悉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注意: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 |
纳税地点 |
建筑业 |
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构所在地 其他:应税劳务发生地 |
销售、出租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 |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
土地所在地 |
其他 |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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