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开始试行
印发《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兰州新区组织部、卫计和食药监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卫计委人事处,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基层卫生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卫生健康技术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卫生健康技术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根据人社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单位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基层下列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
(一)县(市、区)域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二)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
(三)临夏州、甘南州州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四)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养结合机构)。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才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基层高级职称包括主任医(护、技)师和副主任医(护、技)师,主任医(护、技)师是正高级职称,副主任医(护、技)师是副高级职称。按本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加盖 “全省基层有效”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卫生健康技术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四条 本系列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基层卫生健康高级职称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评价。对“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考”的部分,在省内合格线基础上,根据每年考试情况测算,划定基层分数线。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五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六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卫生健康技术活动中, 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服务对象和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二)不遵守卫生健康工作职业道德,存在开单提成、参与推销活动、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收受回扣、收受患者“红包”等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八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能力条件标准
第九条 执业能力。
临床、公卫、口腔、中医(含民族医)、护理专业的人才须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已按规定注册。
第十条 专业能力。
(一)主任医(护、技)师
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相关学科的新进展,能吸取新成果并应用于基层实际工作,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副主任医(护、技)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相关学科的新进展,并能用于实践。
第十一条 岗位技术能力。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岗位技术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基层合格标准。
(一)主任医(护、技)师
有丰富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卫生健康技术能力强, 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当地影响力大,熟练掌握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流程,对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处理能力强,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的规范化、标准化能力强,具有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够主持本专业的业务讨论,具备较强的临床经验和分析总结能力,能对工作实践经验或本专业实践中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二)副主任医(护、技)师
有较丰富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卫生健康技术能力较强, 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能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对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治疗或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有较强处理能力,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的规范化、标准化能力较强,具有协助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够主持或参与主持本院本专业的业务讨论,能对工作实践经验或本专业实践中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申报主任医(护、技)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任副主任医(护、技)师满5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卫生健康工作年限25年以上,任副主任医(护、技)师满5年。
(二)申报副主任医(护、技)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任主治(主管)医(护、技)师满5年;
2.大学专科毕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任主治(主管)医(护、技)师满5年;
3.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含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在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任主治(主管)医(护、技)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其中,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师培训进修学习累计满六个月并取得结业证书(每次不少于1个月)。
第十五条 帮扶乡村经历。城镇人才应有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对论文不做要求,可用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等代替答辩。
第十七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不将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申报条件,但要能熟练进行计算机医疗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不将外语考试作为申报条件,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水平。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
第四章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正常晋升主任医(护、技)师:
(一)任现职以来必须符合下列1-4项,并符合5-12项任意一项:
1.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圆满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
2.培养带教3名以上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认可。
3.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医疗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5次以上。
4.结合本专业实际,独立撰写并经单位鉴定为优秀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或病案分析资料3篇,或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适用性技术报告、项目阶段任务报告等3篇。
5.完成年度确定的公共卫生、家庭签约服务等工作目标。实行包村管理或划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保持在75%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7%以上,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Ⅱ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新生儿访视率、儿童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85%以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签约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积极参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人一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帮扶工作,签约率和落实率均达到95%以上。
6.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或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获得2次优秀等次。
7.在本单位内主持完成开展新业务、新研究等,解决基层技术难题,并取得良好的医疗服务效益,或对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可持续发展给政府或(主管)部门提供客观、科学依据,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市州级本专业学会认定(经本专业技术学会正高级老师3人以上签字并实名推荐)。
8.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近5年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价在本单位排名前3名(以本单位公示报告为依据)。
9.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10. 3年年度临床病历获得医院评选优秀(以本单位公示报告为依据)。
11.对有工作定量标准的单位,超额工作量超过3年以上。
12.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基层工作30年以上,且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任副主任医(护、技)师10年以上,在州县(区、市)医疗卫生机构任副高级职称15年以上,取得本条第一款1-4项业绩条件的。
2.全科医生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任副高级职称1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的。
第二十条 正常晋升副主任医(护、技)师:
(一)任现职以来符合1-4项业绩条件,并符合5-12项任意一项:
1.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圆满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
2.培养带教2名以上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认可。
3.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医疗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3次以上。
4.结合本专业实际,独立撰写并经单位鉴定为优秀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或病案分析资料2篇,或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适用性技术报告、项目阶段任务报告等2篇。
5.完成年度确定的公共卫生、家庭签约服务等工作目标。实行包村管理或划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保持在75%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7%以上,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Ⅱ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新生儿访视率、儿童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85%以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签约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积极参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人一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帮扶工作,签约率和落实率均达到95%以上。
6.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或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获得2次优秀等次。
7.在本单位内主持完成开展新业务、新研究等,解决基层技术难题,并取得良好的医疗服务效益,或对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可持续发展给政府或(主管)部门提供客观、科学依据,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市州级本专业学会认定(经本专业技术学会高级老师2人以上签字并实名推荐)。
8.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近5年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价在本单位排名前3名(以本单位公示报告为依据)。
9.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10.3年年度临床病历获得医院评选优秀(以本单位公示报告为依据)。
11.对有工作定量标准的单位,超额工作量超过3年以上。
12.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基层工作25年以上,且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任中级职称10年以上,在州县(区、市)医疗卫生机构任中级职称15年以上,并取得本条第一款1-4项业绩条件的。
2.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乡村基层医疗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的。
3.医学及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考取中级职称(包括基层有效)后,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一次优秀的 。
(三)医学及相应专业博士毕业,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聘任副高级职称。在州和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满1年、考取中级职称(包括基层有效)后,可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
第五章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做出突出业绩,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专业总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破格申报主任医(护、技)师,应任副主任医(护、技)师,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第一款1-4项前提下,每破1项在5-12项业绩中增加2项。
(二)破格申报副主任医(护、技)师,应任主治(管)医(护、技)师,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第一款1-4项前提下,每破1项在5-12项业绩中增加2项。
第二十二条 直接评定
(一)任副主任医(护、技)师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可直评主任医(护、技)师:
1.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或2次县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
2.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二)任主治医(护、技)师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可直评副主任医(护、技)师:
1.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2次县级科技一等奖前5名。
2.获市(州)党委、政府及以上授予的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1次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或本人获省级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四条 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时与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 如无特殊说明,业绩条件标准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本评价条件标准中涉及“以上”“以下”均含有本级别。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考取中级职称的,调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首次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可提前1年。本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
第二十八条 满意度调查评价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社、卫生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布,由县卫生部门组织、人社部门参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省人社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单位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甘人职〔200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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