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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招标师《合同管理》考点:定金合同

更新时间:2018-03-05 13:09:1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4收藏2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18年招标师《合同管理》考点:定金合同,预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环球网校招标师考试频道将及时为大家更新各省市2018年招标师考试报名时间及报名入口,敬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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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而订立的担保合同。定金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①定金罚则法定性。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种规定被称为定金罚则。

  ②定金合同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一致性。定金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定金一方必然是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收受定金的必然是主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和主合同当事人是一致的。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抵押人和质押人可以是主合同债务人也可以是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③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定金合同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当事人仅签订定金合同而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并不生效,主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无权根据定金合同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或者其他相关权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千间题的解释》

  (法释[2000]44号)第119条的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即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

  ④定金合同是双向担保合同。与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仅为主合同一方当事人实现其债权担保不同,根据定金罚则,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主合同义务的须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合同具有双向担保的功能。

  ⑤定金合同的担保能力相对较弱。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往往仅接受具有清偿主债务能力的保证人,而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价值往往要等于或者大于主债务数额。但是在定金合同中,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定金合同的担保能力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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