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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合同管理》考点:可撤销合同

更新时间:2018-04-03 12:52:4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5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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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虽已生效,但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以由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而令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以下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

第二,对合同主体发生的误解。

第三,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即对当事****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

第四,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且直接涉及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

①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②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受欺诈、受胁迫的合同,还是在重大误解、乘人之危之下签订的合同,均不能体现合同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因此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③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都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①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②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

③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合同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具有撤销权,超过该期限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而因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的,故当事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亦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直接在案件的审理中认定合同无效;

④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其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其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故可撤销合同有时在学理上又称之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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