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关于继续开展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单位:
省财政厅于2011年开展了全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并建立会计人员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为加强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基础信息支撑。2017年新《会计法》发布后,原采集信息已不能满足管理和服务需要,须进一步扩充完善。现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人员范围
市内从事会计工作,基本信息尚未录入信息库的人员,以及已录入信息库,信息发生变化的人员。从业人员可登陆"黑龙江省会计网"(http://www.ljkjw.gov.cn)查询基本信息情况。
二、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牡丹江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服务部门: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办公地址:太平路317号,市财政局南楼310室。服务电话:6221851。
三、采集方式
未入库人员采取网上预填写、现场审核确认方式采集。从业人员须登陆"黑龙江省会计网"注册个人账号并填写基本信息,持系统自动生成的基本信息表、身份证、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现场审核确认。
已入库人员工作单位所属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暂按未入库人员采集方式重新办理信息采集。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办理信息变更,不需网上办理。
四、采集时间
未入库人员应在就职一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采集。已入库人员应在信息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办理信息变更。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强化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积极宣传、动员、督导会计从业人员及时填报和更新信息。
(二)会计从业人员应如实、完整填报基本信息,会计人员对本人信息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报、谎报信息的,市财政局将在"牡丹江市会计网"予以公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
牡丹江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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