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招标师《专业实务》知识点:行政监督的方式
政府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通过审批核准招标方案,受理投诉举报,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检查、稽查、审计、查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方式对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同时,还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等方式实施行政监督。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内的招标方案核准项目有三类: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二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者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在接受自行招标备案申请时,要对招标人是否具有自行招标的条件进行监督,以防止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影响招标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实施,或者个别项目单位借自行招标之名,进行虚假招标甚至规避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老师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行政主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市场出现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告,公告期限为6个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负责中央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并对其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时,可以采用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和核实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国家对于规模较大、关系国计民生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建立了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制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发现并经调查核实当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后,应当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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