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关系协调师 > 劳动关系协调师 模拟试题 > 2019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师案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未上班,是否解除劳动关系

2019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师案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未上班,是否解除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9-10-08 16:42:2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59收藏47
摘要 环球网校劳动关系协调师频道提供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最新资讯,小编整理2019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师案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未上班,是否解除劳动关系,以供劳动关系协调师考生参考,更多考试相关请关注环球网校。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6日20时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伤,2015年2月16日交警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2015年12月7日黎某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1月29日合肥某区人社局认定黎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2016年3月30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黎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

黎某受伤之后未再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未通知黎某上班。2017年2月,黎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解析】

本案中,黎某被认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七级,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也未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合同到期时,主动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通知黎某上班,此种“两不找”的情况不能使劳动合同自动解除。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黎某于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对于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包括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满后,需继续治疗期间满后),应主动通知劳动者来单位继续工作或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应放任或按自动离职处理,否则此期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必然终止,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基于劳动关系为前提的用人单位义务。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以上是环球网校编辑整理的2019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师案例:公司单方调岗,员工也不能随意离岗,如果您不想错过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考试时间、成绩查询等信息,环球网校推出“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使用该服务后,时间公布后可以及时收到短信通知。更多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精华资料,点击下方按钮免费下载!

分享到: 编辑:维妮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劳动关系协调师 资格查询

劳动关系协调师 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劳动关系协调师 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劳动关系协调师 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