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师案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5日,胡某在网站上看到某建筑公司招聘项目经理的信息后,随即与公司联系,该建筑公司通知其于3月9日来公司面试,面试通过后,胡某填写了入职申请表,人事部工作人员在入职申请表人事部意见处签字并拟报领导批示。次日,胡某按照人事部工作人员的短信要求去该建筑公司上班,总经理随即指示胡某出差至四川,协商当地一个项目的回款工作,后胡某又多次出差,该建筑公司也对胡某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进行了报销。2017年8月9日,该建筑公司认为按照行业规则,项目经理职位必须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而胡某并未提供相关资质证书,不符合项目经理职位需求,其与胡某之间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随即通知胡某不要来了。胡某遂申请仲裁,主张权益。仲裁庭审中,胡某出示了报销单据、车票、短信、微信等相关证据,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解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只要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的活动也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就可以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胡某按照该建筑公司要求,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该建筑公司的管理,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成立,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用工过程中,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胡某主张的4个月双倍工资(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补缴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份期间的社会保险均得到了仲裁委支持。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该将招聘岗位需具备的条件全部列明,或者在录用劳动者时将录用条件注明,这样既方便了劳动者根据条件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也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考核劳动者有明确的标准。同时建议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员工,加强对员工入职管理,以减少用工中本不应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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