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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师案例: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恢复期间工资如何计发

更新时间:2019-11-04 16:27:1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2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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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沈某原系合肥某公司员工,2014年2月7日,沈某在工作过程中摔倒致左桡骨骨折。后经当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并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2014年2月至7月,沈某在工伤停工治疗期间,公司按月工资1360元标准发放,该费用未包括沈某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前述费用合计为1780元/月。沈某提供的工资卡折明细显示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389.96元/月。2015年2月,因与公司就上述期间工资待遇产生争议。该公司认为,作为生产加工型企业,员工受伤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应以基本工资计发,其他费用不作为计发的标准。

【案件解析】

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恢复期间工资如何计发,实践中认识不一。首先应厘清工资总额应包括哪些内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即按法律规定应支付的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延长时工资报酬。其次,《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另外,此条例对工资作了具体的阐释,即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故本案裁决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应按照其受伤前原工资福利待遇享受,该工资包括申请人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工资。由此可见,企业处理好职工切身利益,尤其是工伤职工的相关工资待遇,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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