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师案例:劳动者有权拒签用人单位提供的空白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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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5月5日,王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2017年3月6日,某公司让王某签订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王某没有同意。2017年3月9日,某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认为某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没有同意。王某遂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某公司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案件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上述必备款项,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故王某有权拒绝在某公司出具的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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