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师案例:被取消外地引进人才福利有经济补偿吗
朱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能支持吗?
【案情简介】
朱某于2009年6月入职A公司系引进人才,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6月,A公司关联企业B公司与朱某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朱某称,其入职时收到A公司《录用通知书》的电子邮件,通知书中明确了合同期限、薪酬福利、试用期约定、探亲政策(每季度可享受一次探亲,每次探亲的假期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酌情审批)、用车补贴(根据自购车实际发生的汽油费、路桥费、保险费票据,每年在5000元人民币额度内报销)等福利待遇。2017年6月,B公司取消了朱某探亲假和车补,朱某在和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底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无故取消约定的探亲假和车补等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B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0元。庭审中,B公司辩称,车补和探亲假双方没有约定,电子邮件仅对A公司有约束力,对B公司不发生效力。
【案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案中,朱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公司取消了探亲假和车补。本委认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B公司不属于前述范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朱某与B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对探亲假和车补作出约定,B公司不构成违约;第三,朱某入职B公司后,B公司保留A公司给予朱某的探亲假及车补待遇应视为公司福利,B公司有权依据企业经营情况,作出调整。故朱某以B公司取消其探亲假和车补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本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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