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师案例:员工主动解除人事关系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9月通过合肥市A区中小学教师选聘,入职B中学,担任初中英语老师,具有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双方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17年上半年,张某在未得到单位出具报考证明的情况下,私自参加合肥市C区的教师招聘并被录取。2017年8月,申请人以口头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A中学提出离职申请,未获批准;2017年9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约谈短信,申请人称自己已经辞职,未去学校接受约谈;2017年9月10日,B中学开学后,申请人未到岗;2017年10月,B中学停发申请人工资、停缴社保,且A区教育体育局一直拒绝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2017年9月起,B中学一直联系张某,要求其返回学校继续任教,但是张某一直以聘用人员身份在C区某中学上课,领取课时费。2018年3月,张某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A区教育体育局和B中学立即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案件解析】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又根据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约定,“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本案中,张某于2017年8月,通过邮寄的方式第一次递交了离职申请,虽然未获批准,但张某在2017年9月开学后未回B中学上班,B中学也于2017年10月停缴了张某工资和社会保险,双方人事关系已于2017年9月处于非正常状态,人事关系事实上已经不再正常履行。而且根据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张某在第一次提出离职6个月后再次提出离职申请,即可单方面解除人事关系,张某于2018年3月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关系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可看作再次向B中学提出解除人事关系的离职申请。经过多方沟通调解,A区教体局为张某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B中学为张某办理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张某撤诉,本案顺利结案。
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不同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该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员在报考其他事业单位时,应该事先按规定取得原单位的同意;事后双方在已经未能履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应协助个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而不是将已经离职的员工档案扣押,限制人才流动,制造用工矛盾,造成员工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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