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上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师案例分析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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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7年5月8日入职合肥某物业公司,后被安排至合肥某小区从事室外地面保洁工作,月均工资2500元左右。2018年10月份,杨某因两次上班迟到被辞退,后双方就杨某离职补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2019年3月,杨某向合肥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高温补贴500元等事项。
【案例解析】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关于安徽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本案中,杨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合肥市气象局出具的2017年和2018年年度气温超过35℃以上天数的《证明》。物业公司虽辩称高温津贴已随工资一并发放,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最终该区仲裁委员会依据杨某提供的合肥市气象局出具的2017-2018年高温天气证明,支持了杨某高温津贴300元。
【案例小结】
高温津贴能否获得支持,劳动者既要证明其所在的岗位为露天作业或高温场所,还要提供当地气象部门在该段时间内的气温预报,以证明其在该段时间内其工作场所达到或超过温度标准,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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