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笔试备考之法与教育法
一、法的含义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1.法的基础——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生产力)
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就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经济决定法,不是法决定经济。例如:古代社会不会出现信用卡诈骗,是因为信用卡是现在经济的产物,古代经济环境不可能有信用卡的产生,不同经济时期所决定法的内容不同。
2.法的取向——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而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类人的意志,是国家的整体意志。
3.法的产生——制定或认可
法的产生方式有两种途径:制定或认可。那么到底如何区分?
(1)制定:本身无法,从无到有的过程。例如:以前中国没有相关的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认可:已经存在,从有到认可。例如: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一些社会规范(道德、风俗、习惯等)。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古代社会教师的根本任务也是教书育人,现在法律将“教书育人”赋予一定的地位。
4.法的实施——国家强制力
(1)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国家强制力也是法与道德的区别之一。
二、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有广义、狭义和特狭义之分:
1.广义的教育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总和。
其实,广义的教育法指的是我们所说的教育法规,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例如:《宪法》中关于教育法的条文、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中教育相关的一些条文。
2.狭义的教育法:教育法律。例如:教育基本法律,即《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加上一些教育单行法。
3.特狭义的教育法:在我国特指《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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