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税师热点: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一次性为员工补缴以前年度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原则上,补缴的以前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应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但实践中,各地口径不一:
一是按照所补交年度的工资总额和所补交年度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在实际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按照所补缴年度的工资总额和所补缴年度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准予追补至该养老保险费所属年度分别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问:某企业在2018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2012——2017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未作会计处理,补缴以前年度年金后企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企业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追补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按5年确认追补期限?
答: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11. 企业一次性为员工补缴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一次性为员工补缴支付在本企业工作期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补缴支付在本企业工作期间欠缴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追补至该养老保险费所属年度分别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
十七、关于企业补交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前扣除的规定
答: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向相关部门补交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可以凭相关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在实际交纳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向相关机构交纳的以前年度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凭相关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按照所补交年度的工资总额和所补交年度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在实际交纳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处理应当以企业具有合理理由且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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