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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税师热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0-11-10 15:57:5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3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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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税师热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629号

(社会管理类066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9〕79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以结构性政策解决社保费征管结构性矛盾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企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参保政策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我国已建立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基本上能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如果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是强制性的,其目的是有效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当进城务工人员在单位就业时,不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果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其他城镇参保职工一样,可以在异地之间转续关系以及在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衔接,并与城镇职工同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我部联合财政部、卫生部出台了《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明确了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就业人员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政策,保障了农民工医疗保险权益。

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完善基本制度及相关政策。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实现进城务工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全覆盖,使其社会保险权益得到更可靠的保障。

二、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政策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降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此作出具体部署。我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医保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方案。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正式下发,其中明确:一是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二是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过去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确定,不包括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小、指标水平高,不利于低收入群体参保。今后,将按照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相关工资统计数据,计算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以此作为确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依据,减轻低收入职工和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缴费负担。经测算,通过降低单位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口径,预计全年可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约1900多亿元,对增加企业活力,推动经济发展,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基数。为体现基本养老保险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差距不过分拉大,按照13号文规定,今后将按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

三、关于社保费由税务征管的过渡措施问题

13号文对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作出了统一部署,明确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目前,北京等13省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河北等19省份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我们将按照稳定征收方式的要求,会同税务等部门制定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成熟”标准、企业历史欠费处理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指导地方稳步推进征收职责划转,落实降费政策“两个不得”有关要求,确保今年企业社保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四、关于弥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未来缺口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一是逐步加大财政补助力度。1998—2018年,中央财政累计补助达到34889亿元,约占同期全国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的90%。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养老保险补助资金5285亿元,同比增长9.4%,重点向基金收支矛盾突出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省份倾斜。二是通过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均衡地区间负担。2018年,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2019年基金调剂上解比例提高到3.5%。据测算,2019年中央基金调剂的规模将达到约6000亿元,受益省份受益约1600亿。三是稳步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2000年,国家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通过中央财政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等筹资渠道,截至2017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权益达到1.8万亿元。《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对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划转范围、对象和比例、承接主体、划转程序及实施步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稳定机制。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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