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训: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注意实施时间及受票方范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先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在此,提醒新办纳税人注意实施时间和受票方范围。
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时间及受票方范围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前期已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
根据《公告》和前期试点地区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宁波、石家庄、杭州等3个地区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在2020年12月20日(含)前仅限于规定地区,自2020年12月21日起扩至全国。上述地区2020年12月21日起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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