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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撤销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0-12-28 18:15:0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88收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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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帮助考生积累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施工要领,环球网校(环球青藤旗下品牌)小编特意整理了这篇“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撤销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系列文章能够在安全三类人员报考中帮助到大家。

1、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报告职责发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3、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3 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4、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10 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5、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撤销或者注销的管理规定。以下情形撤销资格证书:(一)持证人弄虚作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符合手续的;(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情形。以下情形注销资格证书:(一)依法不予延期的;(二)持证人语气未办理延期符合手续的;(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安全三类人员,是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三类人员,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内容就是“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撤销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规定”,更多安全三类人员免费资料,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获取!

分享到: 编辑:高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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