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规原因
1、以下情况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一)在12 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呗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二)在12 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呗责令停止施工的;(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2、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一次:(一)一般事故,暂扣30-60 日;(二)较大事故,暂扣60-90 日;(三)重大事故,暂扣 90-120 日。一年内第二次:(一)一般事故,再上一次暂扣时限增加30 日;(二)较大事故,增加60 日;(三)重大事故,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 120 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基础上,再延长暂扣期30 日至 60 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 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5、注册职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清洁严重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7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三类人员,是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三类人员,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内容就是“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规原因”,更多安全三类人员免费资料,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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