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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育婴师证书领取技能补贴最少1000元!

更新时间:2020-02-05 10:06: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8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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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育婴师,一个近年来新兴的职业,婴幼儿早期教育市场迅猛发展,聘请育婴师进行早期的科学喂养,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职业领域,来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专业的服务。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分享“安徽育婴师证书领取技能补贴”,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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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获得职业技能证书可以领取技能补贴。即拿到育婴师证书,可获得补贴,补贴标准按高级、中级和初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和1000元。

政策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

二、审核程序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与企业享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信息联动等方式进行审核;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联网核查等方式对职工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名单信息表》(附件1)交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审核,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职工职业资格证是否享受就业资金培训补贴情况进行确认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名单信息情况表》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职工本人携身份证、社保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现场确认,填写《安徽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2)。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尚未推广金融社保卡的地区可暂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五)在网络申请渠道尚未开通前,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填写《安徽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3),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验、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标准

(一)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职工个人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紧缺急需技能职业(工种)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50%,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三)职工在失业期间个人取得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四)职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在企业已享受过就业资金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职工享受的技能提升补贴减半支付。

四、资金使用

各地需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列入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支付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五、其他

(一)职工本人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办理现场确认的,可委托其他个人代为办理,但不得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申领手续。其他人代职工办理现场确认的,除需按前述规定提交申领职工身份证、社保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职工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

(二)职工在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通过后死亡的,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申领时提供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

(三)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四)非本省考取的证书,符合申领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五)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职工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获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再享受就业资金职工个人岗位提升培训补贴。

(六)2017年1月1日至本办法执行之日期间,职工个人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享受就业资金职工个人岗位提升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外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自2018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内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加强政策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流程,知晓办事场所。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为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考核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要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防冒领、骗取补贴资金。建立违规黑名单制度。对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职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勒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取消其3年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7年8月15日开始执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部署要求,调整完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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