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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训: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四年

更新时间:2020-04-28 16:22:4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2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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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会计实训: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四年”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将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希望涉及到此会计处理的学员注意哦!

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四年

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将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和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

此次发布的公告称,上述政策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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