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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训: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

更新时间:2020-05-08 15:23:2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7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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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会计实训: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本文介绍了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希望涉及到此会计处理的学员注意哦!

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一些机器设备,保证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以及整个企业的运行。

固定资产这么重要,你还在入账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做账务处理吗?你还不知道购进固定资产适用的税率吗?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1、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

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涉及的固定资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 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并且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9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如何入账?

凭收据、合同协议、验收单、付款凭证等入账,所计提折旧不允许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2、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 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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