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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的解除

更新时间:2020-08-31 15:05:5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收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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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注会进入冲刺备考阶段,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的解除”以下介绍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快速把握考试重点,高效备考2020年注会《经济法》科目有帮助……

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七节合同的终止的内容。

[内容导航] :

1.合意解除

2.法定解除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 合同的解除

1.合意解除

(1)协商解除:后双方协商一致。

( 20)约定解除:事前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第5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m包括但不限于: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

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2、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4、 运输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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