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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训: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更新时间:2020-09-24 14:28:4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0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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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为方便大家了解分享了“会计实训: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以下介绍了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希望涉及到此税务处理的学员注意哦!

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答: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实践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另一类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者非应税产品。为了确保不重复征税、不漏征漏管,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如铁原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的,在移送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但对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如将铁精粉继续用于冶炼的,应当在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为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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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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