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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有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

更新时间:2021-01-18 14:29: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4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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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提示“会计实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有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以下介绍了会计实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内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具体变化,详情如下: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了,《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有哪些新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政策规定,新增第10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12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第1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3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3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填报上述政策涉及的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需要提醒您的是:1.第10行“ (三)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置(含自建)5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 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 8 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2.第13行“(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购置(含自建)固定资产,按照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第 11 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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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是会计实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有哪些变化,更多财税热点请点击“免费下载”按钮下载。

分享到: 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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