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师需深入了解的:新安法条款解读之风险管控的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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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篇条款解读——第一百零一条
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解读说明:
1、重大危险源去掉了“或”:出现这些行为即可处罚。
2、危险作业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同时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3、增加了风险管控的制度要求:新条款第四条中加入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本条款将此项要求落到了实处。
4、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提出了处罚要求。
河北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智慧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主体模块,同时还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危险作业管理等配置模块,很好的满足了新安法的要求,切实帮助企业做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使危险作业更加规范。
在今天解读的这五项条款中,分别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明确了“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措施,同时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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