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师需深入了解的:新安法条款解读之救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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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篇条款解读——第五十六条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
原条款: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解读说明:与现行条款相比,新条款增加了救治要求,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负责人篇条款解读——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解读说明:现行条款规定是逾期未整改的给予处罚;而新条款规定责令整改时就可以处罚了,将处罚端口前置了。同时,处罚力度也翻了一倍。见十八条,比如没有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提高了逾期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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