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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师需深入了解的:新安法条款解读之大幅提高处罚额度

更新时间:2021-12-21 11:04:47 来源:网络 浏览17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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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频道为大家带来“安全评价师需深入了解的:新安法条款解读之大幅提高处罚额度”。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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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篇条款解读——第九十五条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解读说明:与现行条款相比,新条款大幅提高了处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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