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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训:竣工决算后入账价值变动,房产税是否可以多退少补?

更新时间:2021-03-18 13:56:5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44收藏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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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会计实训:竣工决算后入账价值变动,房产税是否可以多退少补?”以下介绍了《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此前按照暂估原值为基础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多退少补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在会计实操中,此前按照暂估原值为基础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多退少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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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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