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训:完成加计抵减声明提交之后,增值税申报表应该怎么填?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或者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文件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那么,《声明》提交成功后,增值税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写?通过一个案例,我们一起了解下吧~
A公司为2018年成立的公司,主要提供餐饮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式。2020年度,餐饮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97%。2021年1月发生餐饮服务销售额10万元,销项税额6000元,进项税额4000元,进项转出500元,期初留抵税额2000元,假设该企业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月无其他应税项目发生,且无期初加计抵减余额。
A公司2021年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4000-500)×15%=525元。
本期加计抵减之前的应交增值税=6000-4000-2000+500=500元
因此,本期加计抵减之后的应交增值税=(6000-4000-2000+500)-500=0元,加计抵减期末余额=525-500=25元。
首先,需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填列600,第3列“本期调减额”中填列75,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填列52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中填列500,第6列“期末余额”填列25。
随后,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中填列0,即可完成本次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
【温馨提醒】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加计抵减的申报是不是很方便?符合条件的小伙伴们,快快提交《声明》并申报享受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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