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三类人员需了解的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三次修改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的三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施行以来,先后历经2009年、2014年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
2018年,应急管理部启动了安全生产法修正工作,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理论与法规标准研究所全程参与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正工作。
2019年底,完成安全生产法修正的依据、思路、原则以及重要条款的修订建议等前期论证研究,并形成了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其间先后多次征求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省(区、市)人民政府、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意见建议。
2020年,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和部分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并会同应急管理部就一些重要条款开展了实地调研、专家座谈、沟通协调,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送审稿)。
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2021年1月,全国人大向社会征求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意见,历经两次审议。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强化主体责任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法的亮点之一,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强化了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为加大对从业人员关怀,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此外,针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突出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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