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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训:哪些特定纳税人不能核定征收?

更新时间:2021-07-14 13:07:2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0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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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会计实训:哪些特定纳税人不能核定征收?”以下介绍了哪些特定纳税人不能核定征收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了解纳税申报相关讯息有帮助!

从事会计实操工作的我们都知道,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会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这种方法简称为核定征收。但是凡事都有例外,有一些特定纳税人不能够采取核定征收。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有很大一部分企业是不能够采取核定征收的,具体如下:

1.汇总纳税企业;

2.上市公司;

3.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4.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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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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