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税师:10月1日起,减征增值税、房产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具体来看,公告明确,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征收税率由12%降至4%。
此外,公告还明确,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也比照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这些减税政策无疑有助于减轻住房租赁企业和企事业单位的税收负担,从而激发市场主体参与住房租赁的积极性,扩大市场化、保障性住房租赁房源的供给。而在住房租赁供给增加的同时,也将有助于降低租赁住房的租金,减轻住房租赁者的租房负担。
各地响应
为解决大城市住房紧张的问题,中央及有关部委还多次提及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从已公开的资料看,上海、广州等城市在新增的土地供应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比例超过30%,有些城市可能超过40%。
上海计划“十四五”期间新增住房供应约10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40万套(包括间和床位),占供应总量的40%。
广州计划“十四五”期间筹建和供应政策性住房66万套,约占住房供应总量的45%,其中,公共租赁住房3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共有产权住房3万套。
长沙到目前为止已建成公租房11.39万套,建成共有产权房12.48万套;同时今年已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4.35万套。
山西截至2020年底开工建设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272.21万套;无锡2021年将新开工保障性住房2万套……
另外,为增加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多地纷纷完善土地支持政策,落实“商改租”和“工改租”的相关政策。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地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一线城市:
北京鼓励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外的商业零售、商务办公、酒店宾馆等建筑调整为出租公寓;
广东允许将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上海规定允许商办用房等改建用于住房租赁,适用范围为“区域商办闲置过大,职住不平衡”。
二线城市:
长沙支持将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和其他商业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
昆明允许二环以外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在建或已建的商办公和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青岛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已建成并空置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建筑完善手续改建为租赁型住房……
而今年7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此次从国家层面号召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无疑将会在政策上予以更大支持力度,企业也将更有动力响应号召。这样将更有助于租赁住房的发展,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
政策原文
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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