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训: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改为自行申报车船税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合并申报上线后,细心的纳税人发现以前在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信息也出现在了当期未申报税源中,以前这些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就直接代收代缴了,这是要改为自行申报的节奏吗?
问题一:
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改为自行申报车船税了吗?
答:根据《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第五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但有下列情形的,分别按照以下申报纳税期限缴纳:(一)机动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在投保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
所以,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辆,仍然是在投保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
问题二:
那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出现在当期未申报税源中,我不用管它吗?
答:车船税申报时发现有税源在缴纳交强险时已由或将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相应车辆若无需自行申报,可取消勾选,避免重复缴税。
还可以在车船税税源采集界面对车辆信息进行修改/新增/删除车船税税源信息操作。
问题三:
如果我不小心做了自行申报怎么办?
答:情况1、《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中规定:“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根据纳税人出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自行申报了也不要着急,拿着自行申报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去保险公司投保时提供给保险公司,就不会重复缴纳啦。
情况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所以,如果确实已经重复缴纳的,可以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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