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实务工作中,企业经常会有长期应付账款挂账的现象,这些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有些确实无法支付,如挂账经过多年对方企业已联系不上或者对方企业已经注销等情况。
如某企业在往来款项清查时发现多年挂账的款项已无法联系到企业、在工商网站也查询不到该企业或者状态显示注销状态,因此无法支付剩余应付款项,那么对于无法支付的款项在企业所得税上该如何处理呢?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那么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该如何把握呢?
北京市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中对该问题做出了解答:
“企业存在长期未支付款项,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企业存在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时,如有确凿证据,则应将此应付款项作为收入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有证据表明存在无法支付的款项时,应当一次性计入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企业制定定期清理往来款项计划,逐项清理各往来款项,加强沟通,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对往来单位由于破产、注销、变更、债权人死亡、资料难以核实等,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凡有证据表明确实无需支付的,要积极收集证据,履行核销手续,以便及时掌握企业资金管控、使用情况,这对于企业提高使用资金效率,提高企业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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