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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财税会计师重点知识点工资薪金相关的涉税问题

更新时间:2022-08-22 13:51:3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9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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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资薪金相关的涉税问题涉及计提了工资是否申报缴纳个税、计提了的工资还没有实际发放,是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 、计提的工资薪金,是不是一定允许税前扣除了等问题,详情参考如下:

工资薪金相关的涉税问题

问题一:计提了工资就要申报缴纳个税吗?

答:不需要。只有发放工资薪金的时候才需要扣缴申报个税,因为工资薪金的个税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发布)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问题二:计提了的工资还没有实际发放,是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

答:不是的。只要是次年汇缴之前发放完毕,就允许在工资薪金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34 号)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问题三:计提的工资薪金,是不是一定允许税前扣除了?

答:不是的。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税前扣除:①实际发生,②合理的工资薪金,③汇缴之前必须支付了的,④遵循相关性原则,比如与任职有关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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