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行从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难点:挪用资金罪
【摘要】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作为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基础科目,考生需全面掌握该科目的知识点与考点,环球网校银行从业资格频道小编特将该科目的复习难点进行了整理归纳,本文即为“2015银行从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难点:挪用资金罪”,希望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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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P278-281) ★
定义: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客体: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属于渎职犯罪。
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概述(P284-291)
宗旨:为规范行为,提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良好信誉,促进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从业人员:指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工作的人员,劳务派遣或外包公司委派到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属此范畴。
适用范围:遵守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从业人员应在从业生涯中恪守诚信、合规、尽职的职业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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