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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第二章监管体系第三节考点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更新时间:2018-09-05 08:48:4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5收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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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频道小编整理发布《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第二章监管体系第三节第三节考点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考生发布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等复习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正。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规则

2.实施行政许可

(1)机构准入许可。

(2)业务准入许可。

(3)人员准入许可。

(4)股东变更审查。

3.非现场监管

4.现场检查

5.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

6.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监督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2.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延伸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披露。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三)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规定了银监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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