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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第二章监管体系第三节考点3:《商业银行法》

更新时间:2018-09-05 08:53:3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4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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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频道小编整理发布《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第二章监管体系第三节第三节考点3:《商业银行法》》,为考生发布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等复习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以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立法宗旨。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即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1.存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如下:

一是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二是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三是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2.贷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法》从贷款业务指标、风险控制以及业务保障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进行了规定。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接管

接管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对该银行采取的监管措施。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无论是因解散、被撤销还是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在注销之前都必须经过清算。

(四)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借款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商业银行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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