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从业个人贷款辅导:贷款流程(5)
2012年银行从业个人贷款辅导:贷款流程(5)
(三)贷后检查
1.对借款人的检查
发现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的,应限期要求借款人进行纠正,对借款人拒绝纠正的,应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一定月数(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5)借款人卷入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程序,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
(6)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事件的。
2.对保证人的检查
发现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况的,应限期要求借款人更换贷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对于借款人拒绝或无法更换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的,应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合同。
(1)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经济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行为,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3)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发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保证人拒绝贷款银行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5)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对抵押物的检查
发现抵押物出现下列情况的,应限期要求借款人更换贷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对于借款人拒绝或无法更换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的,应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合同。
(1)抵押人未妥善保管抵押物或拒绝贷款银行对抵押物是否完好进行检查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减少,而抵押人未将损害赔偿金存入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的;
(3)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贷款本息的清偿,抵押人未在一定期限内向贷款银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4)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5)抵押人经贷款银行同意转让抵押物,但所得价款未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6)抵押物被重复抵押。
4.对质押权利的检查
发现质押权利出现下列情况的,应限期要求借款人更换贷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对于借款人拒绝或无法更换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的,应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合同。
(1)质押权出现非贷款银行因素的意外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在一定期限内向贷款银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2)出质人经贷款银行同意转让质押权,但所得价款未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3)质押期间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质押人赠与、转让、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的。
5.对开发商和项目以及合作机构的检查
(1)开发商的经营状况及账务状况;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3)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4)项目销售情况及资金回笼情况;
(5)产权证办理情况;
(6)履行担保责任情况;
(7)开发商履行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情况;
(8)合作机构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等;
(9)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贷款的因素。
(四)贷款风险分类和不良贷款的管理
1.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风险分类应遵循不可拆分原则,即一笔贷款只能处于一种贷款形态,而不能同时处于多种贷款形态。贷款形态分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正常贷款:借款人~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或借款人未正常还款属偶然性因素造成。
关注贷款: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
次级贷款: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对外借款,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或处理抵(质)押物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可疑贷款:贷款银行已要求借款人及有关责任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处理抵(质)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损失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和处理抵(质)押物后仍未能清偿的贷款及借款人死亡,或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2.不良贷款的认定
按照五级分类方式,不良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贷款,即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银行应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不良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认定。
3.不良贷款的催收
对不同拖欠期限的不良个人住房贷款的催收可采取不同的方式,如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通过中介机构催收以及采取法律手段催收等方式。同时,应利用信息技术对不良贷款催收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实现不良贷款催收管理的自动化。
4.不良贷款的处置
抵押物处置可采取与借款人协商变卖、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处分。
对认定为呆账贷款的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有关呆账认定及核销的规定组织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银行保留追索权的贷款,各经办行应实行“账销案存”,建立已核销贷款台账,定期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并注意诉讼时效。
(五)贷后档案管理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对银行在经办和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史料价值及参考利用价值的贷款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后有关贷款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登记、保存、借(查)阅管理、移交及管理、退回和销毁的全过程。
1.贷款档案的内容
贷款档案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贷款档案主要包括:
(1)借款人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贷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和偿债能力证明;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意向书、合同书或其他有效文件;购房交易收件收据;所购住房的估价证明;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资信证明及同意提供担保的文件;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据;个人住房贷款凭证;委托转账付款授权书。
(2)贷后管理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贷款制裁通知书;法律仲裁文件;依法处理抵押物、质物等形成的文件;贷款核销文件。
2.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登记
银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员配置情况,决定是否设立专门或兼职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知识,负责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员收到贷款经办人移交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后,对归档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并按照立卷原则对归档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登记。归档登记可以根据银行具备的条件利用计算机或其他媒介进行。
贷款归还阶段,银行信贷部门应及时整理补充材料和档案变更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清单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员插入、补充卷内目录内容。
3.档案的借(查)阅管理
当已归档保存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发生借出、借阅、归还时,档案管理员应根据有关的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借阅、查询人员填写有关的登记表并签字,对于借阅有关贷款的重要档案资料,必须经过有权人员的审批同意。档案管理员还应对借阅、归还等进行登记。
4.档案的移交和接管
移交和接管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填写移交和接管有关清单,双方签字,并进行有关信息的登记工作。
5.档案的退回
领取重要档案材料应由借款人本人办理,并出示身份证原件。借款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受托人应出示借款人签发的委托书原件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重要档案材料保管部门凭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出具的“贷款本息结清通知书”,将重要档案材料退回信贷部门。一般档案材料需要退还借款人的,档案管理员将材料复印后退还借款人或委托人,复印件归档进行有关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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