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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风险管理》重点:操作风险管理(3)

更新时间:2012-07-24 10:57: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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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风险管理》重点:操作风险管理(3)

  银行从业《风险管理》重点:操作风险管理(1)

  银行从业《风险管理》重点:操作风险管理(2)

  四、操作风险监测与报告

  (一)风险监测

  关键风险指标的显著波动可能意味着操作风险的总体性质发生变化。关键风险指标通常包括交易量、员工水平、技能水平、客户满意度、市场变动、产品成熟度、地区数量、变动水平、产品复杂程度和自动化水平等。

  商业银行通过监测和分析不同时期自身关键风险指标的变化,并与同类金融机构进行横向比较,有助于深入理解操作风险状况的变化趋势,为操作风险管理提供早期预警。

  (二)风险报告

  五、操作风险资本计量

  根据我国监管机构的要求,商业银行可以选择标准法、替代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来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一)标准法

  标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将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划分为八大类业务条线;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结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计算时需要获得每大类业务条线的总收入,然后根据各条线不同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系数β,分别求出对应的资本,最后加总八类产品线的资本,即可得到商业银行总体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在各产品线中,总收入是个广义的指标,代表业务经营规模,因此也大致反映了各产品线的操作风险状况。β代表商业银行在特定产品线的潜在操作风险损失与该产品线总收入之间的关系。

  商业银行将业务活动归类到对应业务条线时,应确保与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计量时所采用的业务条线分类定义一致。

  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积极参与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架构;

  2.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3.商业银行应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跟踪和分析操作风险相关数据,定期根据损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操作风险监测和控制;

  4.商业银行应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内部报告路线;

  5.商业银行应投入充足的人力和物力支持在业务条线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并确保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二)替代标准法

  替代标准法是介于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之间的过渡方法。商业银行使用替代标准法应当能够证明使用该方法与使用标准法相比,能够降低操作风险重复计量的程度。

  替代标准法下的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算公式分别为:

  零售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3.5%×前三年零售银行业务条线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12%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3.5%×前三年商业银行业务条线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15%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贷款余额中还应包括银行账户证券的账面价值)

  在替代标准法中,商业银行对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外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可以按照标准法计算,也可以用其他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之和与18%的乘积代替。

  (三)高级计量法

  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AMA)是指商业银行在满足监管机构提出的资格要求,以及定性和定量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经监管机构批准,商业银行可就大部分业务条线使用高级计量法,对其余业务条线使用标准法。

  1.资格要求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积极参与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架构,拥有完整且确实可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拥有充足的资源支持在主要产品线上和控制及审计领域采用该方法。

  2.定性标准

  商业银行必须设置独立的操作风险管理岗位,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包括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控制政策和程序、操作风险计量方法、操作风险报告系统,以及操作风险控制/缓释策略。

  3.定量标准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系统的建立应基于本行内部积累的损失数据、外部相关损失数据、情景分析、本行的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四个基本要素,并对其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中的作用和权重作出书面合理界定。

  商业银行可根据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自行选择操作风险计量模型,包括损失分布模型、打分卡模型等,模型的置信度应设定为99.9%,观测期为1年。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应具有较高的精确度,考虑到了非常严重损失事件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金额。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必须对模型开发和独立验证设定严格的程序。

  (1)内部数据要求。商业银行应明确内部损失数据加工、调整的方法、程序和权限,对内部损失数据应设置合理的损失事件统计金额起点,使用的内部损失数据应与业务条线归类目录和损失事件类型目录建立对应关系。商业银行的内部损失数据应全面覆盖对全行风险评估有重大影响的所有重要的业务活动。除总损失金额信息外,商业银行还应收集损失事件发生时间、总损失中收回部分等信息,以及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因素等描述性信息。无论用于损失计量还是用于验证,商业银行必须具备至少5年的内部损失数据。对初次使用高级计量法的商业银行,允许使用3年的历史数据。此外,商业银行对由一个中心控制部门(如信息科技部门)或由跨业务条线、跨期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损失,应制定合理具体的损失分配标准。

  (2)外部数据要求。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应使用相关的外部数据,包括公开数据、银行业共享数据等,并书面规定外部数据加工、调整的方法、程序和权限。外部数据应包含实际损失金额、发生损失事件的业务规模、损失事件的原因和背景等信息。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外部数据的使用条件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修订有关文件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3)情景分析。商业银行应当对操作风险计量系统所使用的相关性假设进行情景分析。

  (4)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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