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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公司信贷》最新讲义:贷款审批(7)

更新时间:2012-08-06 10:01: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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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停止发放贷款的情况

  在一定时期内终止发放贷款是银行对借款人违约实行的一种制裁,是执行法律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下列情况中,银行可以对借款人采取终止提款措施。

  1.挪用贷款的情况

  一般而言,从借款申请和借款合同看,借款人对贷款的用途都比较明确,但一些借款人对贷款的实际使用往往与合同规定的用途相背离。如有的借款人将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搞基本建设,使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减弱,致使贷款到期时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影响银行资金的流动性,给银行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甚至有的借款人将银行的贷款用于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或房地产等高风险的业务,或者将贷款转借他人牟取非法收入,违反国家的金融法规,使银行贷款安全性受到极大的威胁。发现此类行为,银行一般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的措施,甚至提前收回贷款。具体而言,挪用贷款的情况一般包括:

  (1)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

  (2)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3)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挪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4)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5)借款企业挪用流动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

  2.其他违约情况

  (1)未按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

  (2)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使用贷款进行非法经营

  3.违约后的处理

  在贷款发放阶段,银行务必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方向,一旦出现上述或其他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违约情况,要立即终止借款人提款,并可视具体情况提前收回贷款。情况严重的,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积极防范授信风险。

  如果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①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②停止借款人提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用的借款额度;

  ③宣布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根据合同约定立即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被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所欠全部债务;

  ④宣布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的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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